(一)施工人过错致他人损害时,施工人要积极承担侵权责任,主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或死亡,按规定赔偿相应费用。
(二)建筑物等倒塌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先承担连带责任,若能证明无质量缺陷可不担责;若是其他责任人原因导致倒塌,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及时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质量不符约定,承包人要负责返工、修理。
(四)协商赔偿不成,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