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员工尤其是涉及财物管理的岗位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防止监守自盗行为发生。
(二)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让员工清楚了解监守自盗可能触犯的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及其法律后果,增强法律意识。
(三)一旦发现员工有监守自盗行为,及时收集证据,按法律程序处理,不可姑息纵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