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可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三)当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原因消除后,还有六个月时间行使权利。
(四)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