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股东协议的情况:股东之间应按照协议分割股权,前提是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愿表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无协议的情况:
1.法人不出资通常不能获得股权,若已登记为股东,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
2.若法人拒绝补足出资,其他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三)代持情况:因代持法人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代持协议主张股权权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股东协议只要符合合同订立形式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