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夫妻双方可先自行协商不动产的分割。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判决,法院通常会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剩余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同时,产权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婚前双方共同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结合双方出资比例、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各自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