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要向有管辖 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 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市卫生局,因此杨某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杨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另外,如果杨某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