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是否符合自诉条件。要确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抚养权判决、裁定,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己曾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或检察院未对其追责。
(二)收集并准备相关证据。收集能证明对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证据,像对方明确拒绝交出孩子的相关证据。
(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携带准备好的证据等材料,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