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相关约定时,新业主可出示购房合同等资料,证明欠费时间处于前业主持有房产期间,由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前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却欠费,应由前业主承担缴费义务,物业公司应向前业主追讨。
(二)合同有相关约定时,按照约定执行。若约定新业主承担部分或全部欠费,新业主需依约缴费;若约定前业主结清欠费后交房,新业主可要求前业主先结清,不结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明确,谁享受服务谁就该承担相应费用,若有特别约定则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