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两周岁以上,女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男方可争取抚养权。
(二)女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法院通常会支持。
(三)孩子八周岁以上,愿意跟随男方生活,且男方具备抚养能力,法院会尊重孩子意愿。
(四)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在争取抚养权时更有优势。
(五)男女双方抚养条件差不多,但孩子长期单独随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有能力并要求帮忙照顾孩子,男方更易获得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