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履行部分,直接停止履行即可,避免后续不必要的投入。
(二)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积极与发包人沟通结算事宜。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能修复合格的,承包人应及时安排修复,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要求支付价款。
(四)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需接受无法请求支付价款的结果。
(五)若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受损方收集好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证据,向违约方索赔。
(六)双方按照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债权债务清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