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女方再婚权利,离婚后女方有自由选择再婚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二)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不能因女方再婚随意变更。
(三)若出现新情况,如抚养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可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四)若离婚时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现该财产后的三年内可起诉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