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权质押未登记,质权未设立,但质押合同有效,质权人无法优先受偿,出质人未配合登记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股权质押没登记,质权就未设立。不过,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是有效的,出质人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出质人未配合办理登记,质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由于质权未设立,质权人不能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在出质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质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而且若出质人将股权再次质押并完成登记,后位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质权人受偿。如果您在股权质押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