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行使权利:当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时,应在三年内积极主张赔偿,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关注特殊情况: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一般法院不予保护,但可在有特殊情况时向法院申请延长。
(三)应对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期间要留意时效变化。
(四)利用时效中断: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