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应避免经营过期商品,建立严格的商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商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和已过期商品。
(二)若不慎经营了过期商品,应主动配合县级以上部门的执法工作,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等物品。
(三)一旦销售过期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商家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规定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