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犯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可向检察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法定不起诉。
(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情况,可收集能证明情节轻微的证据,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若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足,可要求检察院依据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