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污染环境罪,应避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企业或个人要建立严格的环保管理制度,对废物进行科学处理与存放,防止污染环境。
(二)在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要严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加强对这些区域的监管和防护。
(三)一旦发生可能的污染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后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