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遇到证据不足不立案,可先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觉得理由不成立,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若是自诉案件证据不足不立案,自诉人自行补充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三)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