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款担保有约定保证期间,需查看约定是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以及是否有类似“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内容。若有此类情况,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约定正常,则按约定确定保证期间。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按规定主张权利。一般保证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需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