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的情形,女方需返还彩礼。在准备诉讼时,要收集能证明这些情形的证据,如未登记的证明、未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等。
(二)对于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用途、双方过错等综合因素要有清晰认知。若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可主张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若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要说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情况,争取合理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