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侵害:要求公安机关马上停止损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让公安机关在侵权影响范围内,用合适方式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三)赔礼道歉:可要求公安机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受害人道歉。
(四)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赔,精神损害赔偿综合多种因素确定。
(五)申请国家赔偿:若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受害人可依法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