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保人对诈骗不知情且无过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担保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愿表达,是受诈骗行为影响而订立。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积极收集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无过错的证据,如与借款人、债权人沟通记录等,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二)若担保人明知借款人诈骗仍提供担保,或因重大过失未察觉诈骗而提供担保,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陈述情况,争取减轻自身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