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或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参与未经许可的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经营时先确认自身是否有相关许可,避免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一万元以上。
(二)不进行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的买卖,杜绝此类交易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一万元以上的情况。
(三)若要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需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开展非法经营,防止经营数额超一百万元或违法所得超十万元。
(四)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避免业务数额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五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