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若要申请执行,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选择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三)当存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若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申请了执行,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