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发生时,要明确被告住所地,同时确定合同履行地,向这两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合同纠纷,需清楚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票据纠纷,找到票据支付地,也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寻求解决。
(四)涉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运输合同纠纷,确定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也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六)侵权纠纷,明确侵权行为地,也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主张权利。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知晓事故发生地等相关地点,选择合适法院起诉。
(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起诉。
(九)共同海损纠纷,可向船舶最先到达地等相关地点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