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是在公安系统内部寻求救济,能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案件。
(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会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若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立案,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时,会通知立案。
(三)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