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自身有协助骗取贷款的嫌疑且未达到立案标准,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审查机制,提高对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能力,防止被欺骗获取贷款,从源头上减少协助骗取贷款行为的发生。
(三)个人在面对他人请求协助骗取贷款时,要坚决拒绝,避免陷入犯罪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