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只需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偿还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若自愿偿还则不受限制。
(二)遗产管理人要做好遗产和债务的清理、核算工作,保障执行的准确性。
(三)多个继承人按继承份额比例分担债务,确保公平合理。
(四)若放弃继承,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五)遗产已分割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够的话,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