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处理原则,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财产不足,先清偿破产费用,若仍不足则按比例清偿。
(二)遵循法定清偿顺序,先支付职工工资、相关补助、保险费用及补偿金;再缴纳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三)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