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身权益时,要保留好医疗机构关于医疗费的收款凭证,以及能证明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支出的相关票据,以此确定赔偿数额。若造成残疾,及时进行残疾鉴定,确定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按规定计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侵害财产权益,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若有其他合理方式也可采用。被侵权人有其他重大损失的,要收集相关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
(三)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提供能证明精神受损严重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