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出书面通知:向律师或律所发出书面通知,清晰表明解除委托的意愿、时间和原因。若协议有特定解除方式,按约定操作。
(二)工作交接:通知送达后,双方进行工作交接。委托人可要求返还未使用费用,律师移交已完成工作成果和案件材料。
(三)损失赔偿:若解除委托给律师造成损失,如已产生的合理费用,委托人可能需按委托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完成解除:完成上述手续,委托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