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继父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18岁孩子处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继父需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可以通过定期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方式保障孩子生活和学习。
(二)当18岁孩子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且继父与继子女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时,继父要承担抚养责任,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支付必要医疗费用等。
(三)若继父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在法律上没有抚养18岁继子女的义务,可不承担抚养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