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时,工人应明确自己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获半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工人要及时与公司沟通补偿事宜,留存好相关工作证明、工资记录等证据。
(三)若公司拒绝支付补偿,工人可收集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