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该障碍以及障碍持续的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行使权利,注意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要完成权利主张,防止诉讼时效届满。
(二)若想实现诉讼时效中断,可通过书面或其他能留存证据的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保留好相关证据;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应留存其同意的证据;还可积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