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合同文本、运输单据、货物交付记录等相关证据,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发生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受害人要尽快就医并保留好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固定侵权事实,之后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三)对于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双方可先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若无法解决,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时要准备好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据。
(四)涉及铁路建设、养护等合同纠纷,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若出现纠纷,及时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据,向铁路运输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