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父亲死亡,母亲健在时,母亲应自觉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
(二)若母亲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主动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给予孩子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支持。
(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此时要对未成年的弟、妹尽到扶养义务。
(四)若亲属都无法抚养,可联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孩子,或者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收养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