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在遇到民事纠纷时,以此确定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二)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如停止侵害等请求,可直接主张权利,无需考虑诉讼时效。
(三)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按四年诉讼时效处理。
(四)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遇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五)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可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