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需在解散事由出现的十五日内组建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要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依据法定清偿顺序偿还债务,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接着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公司债务。
(三)若公司财产支付上述费用和款项后有剩余,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四)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要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由法院处理,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未清偿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