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了解案件未结案的具体原因,像证据收集困难、犯罪嫌疑人在逃等情况。
(二)若办案机关怠于履职致案件久拖不决,可向其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要求监督案件办理进度。
(三)被害人委托律师参与案件,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与司法机关沟通,维护当事人权益。
(四)关注案件信息,有新证据及时反馈给办案机关,促进案件尽快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