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七条 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 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 奖励 。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 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 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些规定当然适 用企业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