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监测体系,对经营数额、违法所得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及时介入调查。
(二)若非法经营行为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要迅速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追究经营者责任。
(三)对于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建立违法经营档案,加大惩处力度,加强教育和监管。
(四)针对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等重要物品的非法经营,严格把控源头,加强对相关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