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抚养权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如被告被注销户籍等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涉外纠纷中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原告可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就被告”是抚养权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若其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过住院就医地不算经常居住地。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与诉讼。而在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被监禁、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等特殊情形下,为保障原告权益,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涉外抚养权纠纷中,考虑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实际情况,赋予原告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遇到抚养权诉讼管辖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