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伙协议有清算约定,依据协议要求不配合的合伙人进行清算。
(二)协商不成时,收集合伙经营期间财务报表、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合伙事务情况。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清算人清算,法院会组织专门人员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面清查处理。
(四)若不配合清算的合伙人故意行为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受损失的合伙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该条虽未直接针对清算,但体现了合伙事务应按约定和法定程序处理的原则,适用于清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