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通过约定解除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可先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解除协议。也可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满足时,一方可按约定程序解除合同。
(二)对于法定解除,发包人若遇到承包人明确不履行主要义务、超期未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修、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书面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后仍未解决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三)承包人若遭遇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提供材料不符标准、不履行协助义务等,应先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若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