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上述界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代理关系、代理权限、代理人主观状态和因果关系。比如委托合同可证明代理关系,授权书能明确代理权限。
(二)对于代理人主观状态的证明,可通过其行为记录、沟通信息等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要证明损害后果与代理行为的因果关系,可收集相关的时间顺序、行为影响等方面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