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处理民事自诉案件时,需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受理条件判断,符合条件的及时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二)当发现案件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无法补充证据时,法院应先尝试说服其撤回自诉;若说服无效,则裁定驳回。
(三)若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被驳回后,能提供新的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再次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
(四)立案时间计算要准确,从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算,若有补充材料,从补充齐全次日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