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通过合法途径收养6个非亲生孩子,要尽快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完成登记后收养关系才合法有效,这样孩子的权益能得到保障。
(二)若孩子是被遗弃等情况而由自己抚养,要第一时间联系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积极配合他们对孩子身份进行核实,参与孩子的安置工作。
(三)若自身符合收养条件,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若不符合收养条件,需协助相关部门把孩子安置到福利机构等合适的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