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劳务转包行为,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应自行完成劳务作业,不将其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若已发生转包且产生纠纷,对于已完成劳务且质量合格的情况,转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向相关方主张劳务款。
(三)在进行劳务作业时,要严格把控工程质量,若质量不合格应及时修复,避免因修复后仍不合格而无法获得劳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