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法定或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当事人要积极推动条件达成,像及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等待约定特定事件发生等。若一方恶意阻碍,按规定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若合同未生效是一方过错所致,有过错方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订立合同的合理费用、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的损失。
(三)双方都无过错且合同无法履行,可先协商解除合同,各自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