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只是口头说离婚,不想离了,无需做额外操作,因为没走法定程序,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二)若选择协议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提交申请后,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也会视为撤回申请。
(三)若进行诉讼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一审判决离婚,在上诉期内可上诉阻止离婚生效;若判决已生效,婚姻关系解除则无法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