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执行。若觉得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二)合同未约定时,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能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可主张房价差价损失、合理支出费用等。
(三)最终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